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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专业方面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得到一定效果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各单位协同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相互连通和资源共享。
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做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依规定公布或者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相关信息。
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完整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的新趋势,适时发出风险提示。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后,省指挥部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并且开展应急处置。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区乡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并且开展应急处置。
初判为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响应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紧急救治,加强疾病监测,及时有效地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5)研判事故发展形态趋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可能会影响到国(境)外的,应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事故通报等相关工作。
(7)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做发布,对可能会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
(8)对需要国家相关方面支持或兄弟省市配合的,及时向国家相关方面和兄弟省市请求支援。
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上报上级部门,由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处置;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乡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并且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故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当事故危害得到一定效果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之后,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一定效果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一定效果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监测体系。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相互连通和资源共享。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是街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事故处理工作指挥机构,在办事处的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出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后,即转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办,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中发挥运转枢纽工作。
(1)乡派出所: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现场的保护及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侦查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害群众,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乡应急办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协调、供应,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餐饮等领域中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乡纪委: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4)乡党政办公室:负责运输抢险车辆与必要物资的调配。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8)乡卫生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到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
(9)各村(居)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