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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租借出去后,屋内物品被损坏,但在危害发生后,房东没有保全依据,那么由此发生的补偿相应的职责应怎么确认?近来,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同租借合同纠纷案。
法院查明,2023年3月12日,房东刘某某(甲方)和租户董某(乙方)签订了租房协议,刘某某将临江市某小区某单元某室租借给董某寓居运用,租借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租金5000元,押金500元。协议约好:“租房期间乙方担任保管好室内设备,如有损坏担任补偿。”
后因案涉房子内冰箱等物品被损坏,刘某某诉至法院,建议董某应当补偿其租借屋内物品丢失12200元,并承当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以为,因为原告刘某某在物品损坏后并未作依据保全,亦未报警处理,未对其所受丢失做评价处理,尽管其向法院供给了购买相关物品的付出凭据,但无法确认应当由被告董某依法承当的合理补偿数额。故法院核定刘某某的什物丢失为3668元,裁夺被告董某补偿原告刘某某财产丢失3668元。
法官庭后表明,房子运用过程中,房子或屋内物品的丢失大约能分为两种状况,一是正常运用的损耗,二是非正常的人为损坏。本案触及房子租借期间因承租人对租借物运用不善形成租借物损毁时,应当怎么补偿租借人因而形成的丢失的问题。在承租人回绝修正而租借人现已修正租借物,且承租人的行为对租借人将租借物正常对外租借形成影响的状况下,租借人的丢失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租借人对租借物的修正费用;另一部分是租借人的租金丢失。
承租人以付租借金为价值在租借期间对租借物享有运用、收益的权力,在运用租借物的过程中也应尽到仁慈管理人的留意职责。承租人未尽仁慈管理人之留意,致租借物毁损灭失者,负补偿相应的职责。